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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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聚某公司、元某公司维权成功,被告孙某某被判赔偿15000元。#虚拟数字人#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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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肖像、AI 模拟声音制作推广视频,北京法院公开审理网络侵权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原告指控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和AI模拟声音制作推广视频,涉嫌侵犯肖像权和声音权。#AI侵权##肖像权保护# 案件引发对新技术应用与人格权保护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