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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加班应认定为实质加班

人阅读 2025-07-29 11:47:03业界资讯

2021年,李女士入职一家企业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履职期间,她频繁于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任务,内容涵盖回复上级指令、修改工作方案等实质性工作事项,持续时间长、频率高,相关情况自2021年延续至2023年。

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李女士离职。她在离职时提出要求,主张公司支付其在休息日加班的报酬共计12万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随后她依法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公司方面辩称,公司制度规定加班需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而李女士并未提交任何加班申请,且公司管理层从未安排其在非工作时间工作。

为支持其主张,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明确的工作任务指令及具体时间点,同时提供了相关工作文件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这些证据显示,她在非工作时间所完成的任务已超出一般性沟通或简单答复的范畴,涉及方案修改、决策执行等需要投入脑力与实际操作的实质性劳动。

法院审理认为,在当前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判断是否构成加班,不应拘泥于传统办公场所或形式上的审批流程,而应以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劳动内容为核心依据。若工作任务具有周期性、固定性,且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即使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也应认定为加班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加班费用9万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加班报酬。

相关专业人士表示,随着经济形态演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日趋灵活,借助电子设备可实现跨时间、跨空间的劳动交付。在此背景下,对于非工作时段的“隐形加班”问题,判断标准应更加注重实质。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持续处理工作任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以及是否实际侵占了其应有的休息时间,从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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