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破产赔付争议:中国债权人是否遭遇不公待遇?
2025年7月3日,FTX债权人代表Sunil在社交媒体平台X上透露,FTX已向法院申请授权,在包括中国在内的49个被定义为“受限司法管辖区”的国家和地区实施一种新的“受限处理程序(Restricted Jurisdiction Procedures)”。根据该程序,这些地区的用户将不再享有债权清偿的权利。若受影响的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其受偿权将被完全剥夺。
FTX以所谓“受限司法管辖区”名义拒绝向中国债权人进行赔付,其官方理由是什么?这种做法是否站得住脚?本文将回顾FTX破产事件,并对其拒绝赔付的理由进行分析。
FTX破产事件回顾
从辉煌到破产
FTX于2019年5月由山姆・班克曼・弗里德(SBF)和王子肖(Gary Wang)创立,凭借高杠杆衍生品交易迅速崛起为全球第二大加密货币交易所,用户数量突破100万。红杉资本、软银、淡马锡等顶级投资机构争相注资,2021年B轮融资9亿美元,2022年C轮融资4亿美元,SBF个人财富一度飙升至240亿美元,被誉为“下一个巴菲特”。
然而,FTX的命运在2022年11月急转直下。知名加密媒体CoinDesk披露了FTX对冲基金Alameda Research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146亿美元资产中60%为FTX的自有代币FTT,缺乏真实价值支撑。同年11月6日,全球最大加密货币平台币安(Binance)的CEO赵长鹏宣布清算手中所有FTT代币,总价值高达5.8亿美元。尽管币安一度表示有意收购FTX,但最终放弃。仅十天后,这家估值曾超瑞士信贷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在11月11日于美国申请破产。
启动破产清算流程
2025年2月18日,FTX正式开启用户资产清偿流程。根据赔付方案,损失金额在50000美元以内的便利类债权人享有优先获偿权,其收回金额按破产当日币价折算约为119%的现金赔付。然而,地域性限制问题初现端倪。FTX债权人代表Sunil于2025年2月21日在社交媒体平台X上发帖称,中国、俄罗斯、埃及、尼日利亚及乌克兰五国用户被暂时排除在此轮赔付之外。尽管FTX未明确说明具体原因,但业内普遍认为,中国大陆对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限制,使FTX对中国大陆债权人的赔付尤为谨慎。
正式提交“受限处理程序”
2025年7月2日,FTX破产信托正式向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提交了《在潜在受限司法管辖区实施受限处理程序的动议》(Motion of the FTX recovery trust for entry of an order in support of the confirmed plan authorizing the FTX recovery trust to implement the restricted jurisdiction procedures in potentially restricted foreign jurisdictions)。该动议由FTX破产信托发起,请求法院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05(a)条、1142(b)条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3020(d)条,授权FTX破产信托在特定国家和地区执行“受限处理程序”。
在美国破产法的语境下,motion是一份受托人向法院申请的“授权令动议”,目的是请求法院授权受托人执行一项管理破产财产的程序。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05(a)条,法院可以发布任何为履行破产法条款所必需或适当的命令、程序或判决。
文件中的“受限司法管辖区”是指FTX破产信托在全球范围内调查适用法律和法规后,尚未确认“FTX破产信托及其分配服务提供商”能否合法向该地区债权人付款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动议附件,目前列入“潜在受限司法管辖区”的共有49个,涉及债权总额约5%,其中中国债权价值占比高达82%。“受限司法管辖区”受影响的债权人可在45日内对其债权的受限地位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或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异议,FTX追偿信托将不再向位于“受限司法管辖区”的债权人进行分配,并将分配款项重新归入FTX破产信托。
FinTax简评
从动议文件的措辞来看,FTX提出的“受限处理程序”表面上是一种遵循各国加密监管法规的合规审慎之举,但实际上却难掩其回避赔偿义务的嫌疑,原因如下:
其一,FTX破产信托提出的“受限司法管辖区”机制理由难以令人信服。虽然中国大陆确实禁止金融机构提供加密货币相关服务,但并未禁止居民依法持有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债权。中国法院已多次承认虚拟资产的财产属性,且用户的赔偿本质上是以美元计价和清算,与加密货币交易无直接冲突。此外,中国居民在外汇额度内合法接收海外美元资产并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银行电汇即可实现。事实上,其他处于美国破产程序下的加密平台(如Celsius)已成功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用户支付赔偿款项,并未因所谓“监管受限”而拒绝付款。可见,FTX的“合规审慎”理由难以自洽。
其二,“受限司法管辖区”标准在程序层面上并不公允。FTX通过聘请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来判断某一司法管辖区是否属于“受限司法管辖区”,但未提供任何保障律师独立性和公允性的机制。此外,债权人在45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机会对散户而言形同虚设,跨境聘请专业律师、翻译法律文件、准备证据的成本极高。
总体而言,FTX以“受限司法管辖区”为由,将部分债权人尤其是中国债权人排除在正常赔付之外,无论在事实依据、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上,都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跨境破产分配而言,最大化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是优先原则,任何合规安排都不应以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