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人脸信息存储量达 10 万人的信息处理者,应履行备案手续
5 月 30 日消息,国家网信办今晚发布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 10 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附细则如下: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 10 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2025 年 6 月 1 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 10 万人的,应当在 2025 年 7 月 14 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