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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人阅读 2024-11-09 07:45:47理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
为了正确适用这一规定,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我们应按照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确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能够正确地享受增值税改革政策带来的优惠。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合规性。
总之,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39号公告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这些政策时,我们应当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确保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以充分发挥这些政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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