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成品油的账务如何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实际消费时候再:
借:预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预付卡充值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处理;而加油卡充值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处理。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