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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撞石块索赔被驳:法院认定管理方无责

人阅读 2025-10-13 07:47:31业界资讯

2024年11月29日晚,秦先生驾驶保时捷行驶至沪奉高速一处匝道时,因天色昏暗且该路段缺乏照明,车辆不慎撞击路面一块较大石块,导致失控并撞上护栏。事故发生后,秦先生将车辆送修,共产生维修费用169905元,并支付施救费用1000元。

秦先生认为,其在通行高速公路时已缴纳相关费用,与道路管理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管理方,理应保障道路的通行安全与畅通,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或设置必要警示。他主张,因管理方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并产生贬值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秦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管理方赔偿维修费、施救费及车辆折损费用。

被告方则表示,其作为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始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展日常巡查与保洁工作。事发当日,已实施两次机械清扫和一次人工保洁,相关记录可查,养护作业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指出,相关法规并未要求实现“实时清扫”,而是强调“及时处理”,不应苛求管理方对道路进行全天候不间断清理。此外,涉案石块体积较大,若驾驶员在匝道区域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合理注意力,或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秦先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被告还强调,该石块应为前车遗落的建筑类杂物,实际侵权人应为前车驾驶员,在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不应将赔偿责任转移至管理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的事发当日养护记录显示,其已按规范完成相应巡查与清扫任务,履行了法定管理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法院认为,要求管理方实现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即时清理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也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违约或管理疏失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秦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秦先生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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