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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今起实行,外卖 / 快递员等年收入 12 万元以下人员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人阅读 2025-10-01 21:50:32外卖快递员

10 月 1 日消息,自今天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据介绍,《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这意味着,《规定》实施不会对各类“外卖 / 快递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各类“外卖 / 快递小哥”、家政人员也不会因此增加税收负担

此外,为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制发《规定》的配套公告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对包括外卖员、快递员等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税款,即扣除 20% 的费用和每月 5000 元的减除费用后,再按 3%-45% 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来计算预扣预缴的税款。

按照《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来计算,对实际月收入在 6250 元以下的平台上各类“外卖 / 快递小哥”无需预扣税款。

即便月收入高于 6250 元被暂时预扣了小额税款,在次年的年度汇算时,大部分“外卖 / 快递小哥”还可以进一步申报享受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扣除项目,并依法申请退税。全年来看,年收入 12 万元以下的“外卖 / 快递小哥”在扣除减除费用和法定的扣除项目后,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个别平台借机向“外卖 / 快递小哥”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平台企业的涉税义务转嫁给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更不得以代扣代缴为借口向从业人员额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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