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打赏主播 2 万元后起诉平台返还,被法院驳回
8 月 11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一则案例,被告某公司为涉案直播平台的运营方,原告刘某为该平台用户。整理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案情
原告主张,涉案平台的主播在直播中“诱导”原告,导致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次打赏共计 20000 元,违背原告真实意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平台主播的“诱导”行为,且被告的直播软件存在首次充值等诱导性奖励机制,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 20000 元打赏款项。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平台观看直播、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并兑换虚拟礼物,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受到诱导。原告每⼀次充值均系独立消费,未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网络服务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此外,涉案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款项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事实查明
经查明,原告使用其账号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期间累计充值 279 次,每次充值的金额从 1 元至 889 元不等,累计充值共计 13932 元。
原告主张,平台主播表示送礼可加微信,却提供了虚假的微信号,未达到观看直播预期。但对于该主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涉案直播平台中充值等级越高,越会提供更多样的进场特效,并且可以解锁新礼物,原告认为以上设置诱导其充值打赏。
被告在直播主界面提示用户“如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不当方式诱导打赏、私下交易,请谨慎判断,以防人身财产损失。请大家注意财产安全,理性消费,谨防网络诈骗”;用户充值打赏时,支付界面上方会显示“平台倡导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用户充值后会弹出提示框,内容为“今日消费远超日常消费,记得要理性消费,你还未设置消费提醒哦”,并附“设置提醒”按钮。此外,用户可以通过直播助⼿开通消费限额提醒。对于不同充值等级的用户,平台提供不同的直播进场特效,专属礼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被告运营的涉案平台注册、登录、使用账号,与被告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涉案平台包含互联网直播功能,系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实时信息,依托网络直播资质、技术服务条件和管理人员搭建网络直播平台。平台以上述方式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虚拟货币消费等各项产品或服务,必然会产生⼀定的人力物力支出,应当享有因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原告先向被告完成充值获得平台虚拟货币后,再通过使用平台虚拟货币向特定主播发送虚拟礼物。原告在平台内的每次充值行为均是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充值金额的请求,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而后通过打赏获取精神利益,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而产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定特殊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自行打赏属于⼀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或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原告在充值后,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直播表演、等级特效等服务,并在充值过程中多次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尽到了合同履行义务和告知提示义务,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诱导充值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对于原告主张返还充值金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