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油门当刹车出事故 质疑AEB不起作用欲退车加索赔!法院判了
7月31日消息,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汽车AEB主动安全相关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沈某敏从泰州海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该汽车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车辆成交价人民币194800元。
当日16时42分许,沈某敏驾驶案涉车辆前去办理车辆上牌,在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
2020年4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把油门当刹车而持续踩油门,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沈某敏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支付了补偿款64000元,并承担了民事案件受理费6390元。
2022年6月,沈某敏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诉称:
案涉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发生作用、未自动制动,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海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故请求判令海某公司赔偿沈某敏因车辆缺陷等导致交通事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6390元、刑事谅解款64000元等;赔偿沈某敏精神抚慰金50000元;退还194800元购车款给并给予三倍赔偿584400元。
海某公司辩称:
案涉车辆附随的用户手册中载明了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且明确了该系统通过识别车辆尾部来获取车辆信息,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车辆作出报警提示。
海某公司多次提示需谨慎驾驶,尽到了风险提示及注意义务;沈某敏发生事故系因其在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所致,系其主观过错造成,与案涉车辆本身无关。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沈某敏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沈某敏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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