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范的资产,其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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