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起,根据4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消申报抵扣的期限,不再要求扣税凭证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勾选认证发票最迟时间是每个月征期结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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