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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