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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