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如果这张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无需再重新开申请单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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