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 > AI/人工智能

知岸研究 | AI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 AI受

人阅读 2023-07-02 12:23:59

【知岸研究 | AI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 AI受】lot物联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你解答。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已经开始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比如无人驾驶,扫地机器人,AI客服等。同时在艺术、学术领域也出现了人工智能的身影,比如AI作画,AI写作,AI音乐等。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著作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定义的作品,并没有作出规定。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现在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构成作品

该观点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除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外,创作行为还必须由自然人完成。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但该内容仍具有一定的价值,为了促进文化传播和价值发挥,软件使用者仍然享有相关权益,公众不可以自由使用。

如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1]。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使用威科先行库生成了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北京百度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发表了该涉案文章。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北京百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内容涉及对电影娱乐行业的司法分析,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涉及的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由于该涉案文章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涉案文章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虽然涉案文章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其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涉案文章的产生既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如果不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将不利于对投入成果(即涉案文章)的传播,无法发挥其效用。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作品

该观点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该首先考虑该内容本身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如果符合,其就是作品,应该受版权法保护。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是由人设计创造的,其权利主体应该属于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使用者。

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腾讯公司使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盈讯科技未经允许,发布了该文章。腾讯公司认为盈讯科技侵犯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所经历的各个环节均由Dreamwriter软件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该创作过程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故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上述两则判例,虽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存在不同的认定,但是殊途同归,对于该内容的保护都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人工智能生成物凝聚了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的智慧和投入,具有一定的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笔者也收集了一些国外的司法观点。

美国

美国版权法规定,作品需要包含人类作者身份。美国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以来对《版权法》的解释也认为,只有由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才符合版权保护的法律和正式要求。如近几年,美国版权局多次拒绝人工智能创作的一幅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作品的版权申请和复议请求。美国版权局的理由是:该作品缺少支持版权声明所需的人类作者身份,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人类作者对该作品进行了充分的创造性投入或干预,不符合版权法规定的人类作者身份要求。

欧盟

欧盟和美国坚持同样的立场,认为“一台机器或仅仅是机械过程,在没有任何创造性输入或人类作者干预的情况下随机或自动运行”的作品不应受到保护。欧盟法院也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应该是“反映作者的个性,作为自由和创造性选择的表达”的作品。

英国

英国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版权保护作出规定。但在1988年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CDPA)中规定:“对于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其作者是为创作该作品而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同时对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定义为:“在没有人类作者的参与下,由计算机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

综上可见,国内外现行法律还缺乏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直接规定,但主流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原因有二:其一,该作品的创作不是由自然人完成;其二,人工智能生成物只是软件机械的运行一定的算法和规则,并没有体现出独创性。

2019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伦敦大会决议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只有在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其独创性也产生于生成过程中的人类干预。同时,这一“人类干预”并非是在生成物形成前创建人工智能系统,亦非在形成后对其进行最终的选择,而是在形成过程中对输入的数据或其筛选标准由人类选择确定。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在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在生成物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应该重点考虑在整个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参与程度。人工智能可以辅助人类完成作品的创作,但不可以脱离人类。

参考文献:

[1] (2018)京0491民初239号; (2019)京73民终2030号

[2]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作者简介:

胡林昌,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硕士。先后在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现于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实习。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知岸所始终坚持研究与实务并重,秉承“专注、卓越、勤勉、诚信”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客户量身定制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综合的法律服务。

以上内容为【知岸研究 | AI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 AI受】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内容关注lot物联网。

LOT物联网

iot产品 iot技术 iot应用 iot工程

Powered By LOT物联网  闽ICP备2024036174号-1

联系邮箱:support1012@126.com